陸豐政協(xié)網(wǎng): m.nniifjq.cn 發(fā)布時間:2017-01-19 發(fā)布者: 字體: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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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年(1931年)八月十一日,國民政府公布了“縣參議會組織條例”。爾后,陸豐縣始設立參議會機構(gòu)。
一、陸豐縣參議會成立及組織概況
陸豐縣參議會于民國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臘月 (十二月)微日(五日)舉行成立典禮,宣誓就職,隨開全體會議,互選林振光、陳壽山、莊照樓(在第二次大會時莊辭常務一職,補選彭壁垣為常務參議員)、葉偉園、林國璉為常務參議員,業(yè)于本月感日(廿七日)啟鈐任事《陸豐縣參議會成立就職通電》。
當時,陸豐縣參議會參議員的成員有:林國瑄、林振光、葉偉園、陳壽山、彭壁垣、莊照樓、黃菽衡、徐錫祺、羅士衡,林步云、陳國材、朱靖邦、林岳、吳育才、馮喬之。縣參議會書記長原為官聯(lián)升,后為陳鑫《陸豐縣參議會第一、二次大會會議錄》。
陸豐縣參議會議員分組工作情況,計分為七個組:(摘自民國二十二年《陸豐縣參議會參議員分配各組工作表》)
法制組:林振光、莊照樓、徐錫祺。
社會組:陳壽山、林國瑄、徐錫祺。
教育組:彭壁垣、朱靖邦、葉偉園。
建設組:莊照樓、林步云、馮喬之。
財政組:林國瑄、羅士衡,黃菽衡。
警衛(wèi)組:吳育才、葉偉園、陳國材。
地政組:葉偉園、林步云、林 ?岳。
陸豐縣參議會職員情況(摘自民國二十二年《陸豐縣參議會職員姓名表》):
書記長:第一次大會時為:官聯(lián)升。
第二次大會時為:陳 ?鑫。
書記員:徐賀堂;雇員:羅秉夷、黃映秋。
二、陸豐縣參議會第一次大會概況
這次大會于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二月十日召開至十四日,歷時五天。
大會于十日上午十一時行開幕典禮。會議主席葉偉園,到會五十九人,其中參議員出席十一人,會議主席恭讀總理遺囑后致開會詞。縣政府教育科長彭壁池、自治科長謝月飄、縣黨部代袁彭毓英等在會上演說。當天下午會議出席十一人,會議主席報告本會經(jīng)費及購置公物均分別造具預算書函縣轉(zhuǎn)呈省民政廳審核,接著討論了:①黃菽衡提議改良風俗案;②黃菽衡提議從嚴取締童養(yǎng)媳案;③葉偉園提議各區(qū)公安分局暨各分駐所每月收支數(shù)目除冊報縣府審核外并應榜示以昭公開案;④莊照樓等提議印發(fā)會刊及籌辦自治宣傳案。
十一日下午開會,會議主席葉偉園,出席十人,討論了:①莊照樓提議限令各區(qū)鄉(xiāng)公所依期設立小學校以興教育案;②林振光提議實行強迫教育案;③林國瑄提議提撥神產(chǎn)祖嘗充作學款案;④黃菽衡提議擴充私立小學校并改良私塾案(以上四案合并討論);⑤莊照樓提議限令各區(qū)鄉(xiāng)公所督促鄉(xiāng)民公共造林以補助生活案;⑥林國瑄提議獎勵墾荒植林以增生產(chǎn)而富裕農(nóng)村經(jīng)濟案(以上二案合并討論)。最后討論了臨時動議:①莊照樓動議查每次通常大會五日,出席參議員得支公旅費二十元,如缺席者每日應扣除二元,是否可行請公決。和議人彭壁垣、陳國材、徐錫祺。最后決議:通過。
十二日上午十時開會,會議主席莊照樓,出席十一人,討論了:①莊照樓提議嚴禁屠商宰豬吹氣以重衛(wèi)生案;②葉偉園提議調(diào)查戶口重行保甲登記及連坐連保……案;③羅士衡提議調(diào)查戶口案(以上兩案合并討論);下午二時繼續(xù)討論:④黃菽衡提議禁止陸豐全縣牛屠宰牛及販耕牛往香港以維農(nóng)務而重民生案;⑤葉偉園提議興筑縣公路案;⑥羅士衡提議筑陸河路案(以上二案合并討論)。
十三日繼續(xù)開會,會議主席林國瑄,出席者九人,討論了:①莊照樓、葉偉園、林國瑄、林振光等提議組織陸豐縣地方財政管理委員會案;②徐錫祺提議整理錢稂以杜流弊案;③林振光提議取銷鄉(xiāng)警捐以蘇民困案;④徐錫祺提議嚴禁征糧員役額外加征案;⑤徐錫祺提議續(xù)修陸豐縣志案;⑥林國瑄提議嚴禁隊警下鄉(xiāng)酷勒茶資差費案;⑦林振光提議限制各區(qū)公安分局濫用職權(quán)案;③羅士衡提議各區(qū)公所務要規(guī)定籌款辦法案。此后,討論臨時動議,莊照樓動議:查范前縣長(范國彥)任內(nèi),關于財政收支表冊,僅將去年八、九、十,十一、十二等月份函送來會(注:參議會),其以前數(shù)月份,均付闕如,無從查考,仍應函請楊縣長 (注:楊幼敏)檢送過會,以資審查案。和議人:葉偉園、林國瑄、徐錫祺。討論決議:函請楊縣長辦理。
十四日上午十時繼續(xù)開會,會議主席林振光,出席者九人。會議主席報告:本會已收到楊縣長補送范前縣長收支數(shù)目表冊。會議討論了:①黃菽衡提議禁止警衛(wèi)隊強住民房迫借用具以防騷擾案;②馮喬之提議籌設平民醫(yī)院案;③縣政府函送縣地方財政歲出概算書請審查案;④楊縣長補送范前縣長收支數(shù)目表冊案。下午二時閉會。(以上均根據(jù)《陸豐縣參議會第一次大會會議錄》整理)。
三、陸豐縣參議會第二次大會概況
這次大會于民國二十二年五月十日召開至十五日,原定四天,延長一天,休息一天,歷時六天。
大會于五月十日上午十一時行開幕典禮,會議主席林國瑄,到會人數(shù)五十七人,其中出席會議的參議員十人。會議主席恭讀總理遺囑后致開會詞。縣財政局代表自治科員吳秉亮;縣分庭代表鐘英、民國日報社代表黃志等到會演說。當天下午二時繼續(xù)開會,會議主席報告本會經(jīng)過情形:①本會經(jīng)費及購置公物均分別造具預算書、決算書函縣轉(zhuǎn)呈省民政廳審核;②本會自第一次大會開會后截至本次開會日止共收上行文件二十一件,平行文件一百五十七件,下行文件三十五件,共發(fā)出上行文件二十四件,平行文件六十五件,下行文件一百三十件;③本次大會共收到提案十九件,聲請書三件。接著會議討淪了:①朱靖邦提議籌設育嬰所嚴禁擊殺女嬰案;②朱靖邦提議限期查禁耕牛出口案;③林國瑄、朱靖邦、林振光、羅士衡、徐錫祺、黃菽衡等參議員聯(lián)合提議廢除警衛(wèi)大隊部以輕縣民負擔案。還討論通過了臨時動議,由朱靖邦提議,徐錫祺、林振光、林步云、羅士衡、彭壁垣等和議的關于“電請政府出兵抗日……以復失地……案”。
十一日,會議主席林國瑄,出席的參議員十人,討論了:①黃菽衡撼提議催促實施訓練警衛(wèi)后備隊案;②朱靖邦提議修訂……懸紅冊案;③林國瑄提議促縣政府定期興筑縣道以利交通案。同時,還討論了臨時動議,由常務會提議本會書記長官聯(lián)升日前因事面請辭職由本會聘請陳鑫代理候本第二次大會提出通過呈請省民政廳備案,討論決議:照案通過,聘請陳鑫接充,呈省民政廳備案。
十二日,會議主席林振光,到會參議員十人,討論了:①羅士衡提議陸豐縣第一市場租息應保管建筑第二市場案;②林振光提議取銷鄉(xiāng)警捐變相之聯(lián)防費以蘇民困案;③林國瑄提議請縣席組織保管倉谷捐案;④黃菽衡提議縣屬各捐項經(jīng)投筒后額價不得減少案;⑤林振光提議保障各級自治工作人員案。同時,還討論通過了臨時動議,陳國材提議凡關第一次大會決議案經(jīng)咨縣政府未照辦者應催請執(zhí)行案。
十三日,會議主席林國瑄,到會參議員十人,討論了:①朱靖邦提議劃一全縣度量衡案;②徐錫祺提議續(xù)修陸豐縣志案;③陳國材提議請裁撤警衛(wèi)后備大隊以符定章而省糜費案。接著,討論通過了臨時動議,林國瑄動議:查本次大會開會至今四天,尚有未討論之提案及各區(qū)公所聲請書多宗,擬應延會一天,惟明(十四)日適值星期日休息,可否定于十五日星期一續(xù)會討論,請公決。會議決議:通過。
十五日上午十時開會,會議主席林振光,到會參議員十人,會議討論了:①彭壁垣提議分配教育經(jīng)費以普及教育案;②第一、二、三、四區(qū)公所聲請建議地方警衛(wèi)隊大、中、小隊長歸地方民眾選舉地方人士充任案;③第三區(qū)公所聲請咨縣準該區(qū)屬逆產(chǎn)塭田提拔該區(qū)辦學而興教育案;④第一區(qū)公所聲請轉(zhuǎn)呈法院準將原定海豐地方法院改設在陸豐以均利便,⑤莊照樓常務參議員里本次大會請辭退常務責任案,會議決議:該常務一職準予辭退,遺缺由本次大會選充呈請省民政廳備案。選舉結(jié)果:彭壁垣參議員得五票為最多數(shù),當選為常務參議員;⑥陳壽山常務參議員自本會成立以來除曾兩次常務會議到會外,余均缺席不到會,經(jīng)有六閱余月,且復于第一、第二兩次通常大會俱不出席,又不請假,又不辭職,任意擅離職守案。會議決議:遵照省民政廳第三十四號訓令第(一)、第(二)等條之辦法,呈請省民政廳核示。下午二時閉會,會議主席林振光宣布本次會議總議案共一十八宗,并致閉會詞。縣政府代表自治科員吳秉亮、民國日報代表黃志等在閉會典禮上作了演說。(以上均根據(jù)《陸豐縣參議會第二次大會會議錄》整理)。
四、陸豐縣參議會討論參議員提案及決議五例:
第 ?一 ?例
民國二十二年二月十日下午,討論參議員黃菽衡提議改良風俗寨和提議從嚴取締童養(yǎng)媳案。
決議:以上兩案合并討論,修正議題。“改良風俗案”。
理由:陸豐素來民風純樸,然間有不良風俗,如溺女、販賣人口、蓄婢、戴頭鬃、纏腳及一切婚姻、喪祭、迷信神權(quán)風水,或于人道主義違背,或于經(jīng)濟原理刺謬,或于科學知識妨害,自應設法改革,以造成優(yōu)美風俗。
辦法:
(一)關于先禁止者:
(子)凡有生女而置之死地,經(jīng)查確者,由鄉(xiāng)公所從重處罰;
(丑)禁絕販賣人口,如有人販及煤婆,在各地誘買男女孩者,準由各鄉(xiāng)公所拿解縣府究罰;
(寅)禁蓄奴婢,凡人各由父母所生,因貧富不同,而形成各種階級,富者呼奴叱婢,貧者作人牛馬,對于人道主義,完全違背。所以,函應禁絕,以符平等待遇;
(卯)禁止戴鬃,纏腳以重衛(wèi)生,而利經(jīng)濟,違者重罰。
(二)關于先改良者:
(子)喪祭之改良:
(甲)禁止請釋道做七做齋;
(乙)酬吊喪賓客,每席不得超過四元;
(丙)戚友送訃聞,楮儀以一元為限。
(丑)婚姻之改良:
(甲)定婚年齡:男子在十七歲以上,女子須在十六歲以上;
(乙)嫁娶聘金:女子聘金不得超過一百元,再醮婦不得超過五十元;
(丙)嫁娶禮儀;男女嫁娶應極力節(jié)約,不許崇尚奢華;
(丁)戚友賀禮:賀禮無論財物,至多不超過一元;
(戊)函請縣府頒布施行。
提議人:黃菽衡。
連署人:林振光、林國瑄、羅士衡。
第 ?二 ?例
民國二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討論參議員徐錫祺提議嚴禁征糧員額外加征案。
決議:照原案修正通過。
原案議題:“嚴禁征糧員役額外加征案”。
理由:查我縣征收錢糧,前分為地丁色米,民眾不明伸算,任由員役浮算加征,間有一二知其征價,亦畏其威焰不敢盤詰,于十九年改征原米及一切附加串票各費在內(nèi)統(tǒng)征每斗原米二元,政府既有明文使均明伸算完納,乃近征糧員役積弊滋深,違背空章,雖照米額及銀數(shù)填串,乃窮鄉(xiāng)僻壤,多屬無智及畏事之輩,仍被訛詐加征一切附加串票各費,以及下鄉(xiāng)派食糧戶,茲就管見,擬就辦法如下,敬請公決。
辦法:(一)征糧員役薪津由縣府按照財政經(jīng)費發(fā)給,不能入鄉(xiāng)額外加征需索及派食糧戶以減輕人民負擔;
(二)征糧價格由縣政府通飭各區(qū)公所布告各鄉(xiāng)人民遵照繳納;
(三)征糧員役入鄉(xiāng)征收如有額外加征及派食糧戶,無論何人均得就近報區(qū)公所呈請縣政府究罰。
提議人:徐錫祺
連署人:黃菽衡、林國瑄、葉偉園
第 ?三 ?例
民國二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下午,討論參議員林國瑄提議嚴禁隊警下鄉(xiāng)酷勒茶資差費案。
決議:照原案修正通過。
修正議題:“嚴禁隊警下鄉(xiāng)酷勒茶資差費案”。
理由:竊以警衛(wèi)之組織,警察之設立,原為維持地方治安,保護社會安寧起見,而其薪俸,概為民眾汗血所供給,保良安民是其天職。乃查吾邑有等隊警,每憑籍傳遞公事或協(xié)同公務人員下鄉(xiāng)催款不惜違犯紀律,壓迫民眾,凡到區(qū)鄉(xiāng),每次勒索差費及茶資等費,動輒十數(shù)元之巨,從之則力莫能及,拒之則畏其虎威,殘民之賊,莫此為甚。當此厲行地方自治期間,對此苛勒行為,自應及早掃除,以蘇民困而符法治。
辦法:由政府布告及通飭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遵照,無論警兵或隊員因公下鄉(xiāng)不得勒索茶資及差費,如有上項事情,準由被勒者報請區(qū)公所轉(zhuǎn)呈縣府處以相當懲戒,以解民眾痛苦。
提議人:林國瑄
連署人:林振光、黃菽衡、徐錫祺
第 ?四 ?例
民國二十二年五月十日上午,討論參議員朱靖邦提議籌設育嬰所嚴禁擊殺女嬰案。
決議:照案修正通過。
修正議題:“籌設各區(qū)育嬰所及嚴禁溺殺女嬰案”。
理由:查我國人心理,偏重男子,輕棄女子,不以同等相待遇,尤其本縣人民,存此惡習獨深,每當生育嬰孩,呱呱墮地之初,即先看其性別為何?如幸生男嬰,則愛護有加,撫養(yǎng)格外,倘所生為女,則怨恨不置,任意遺棄,甚或溺殺者,時有所聞,其存心之狠毒,及違背人道主義,莫此為甚!夫女嬰為人類中之女性也,彼為生母者,亦人類中之女性也,輕女嬰何啻自輕,溺女嬰何啻自溺,忍心出此,不亦愚乎!然推厥原因;多系由于家道貧窮;無力撫養(yǎng),或系多生女兒,苦于撫養(yǎng),有以致之,茲就管見所及,應一面籌設各區(qū)育嬰所,可以接受遺棄女嬰,代人撫養(yǎng);一面嚴禁溺殺女嬰,以挽頹風,而維人道,是否有當,敬候公決。
辦法:
(一)關于籌設育嬰所者
(甲)每自治區(qū)籌設育嬰所一所,內(nèi)設管理員一人,乳母雜役若干人,經(jīng)費來源由區(qū)公所召集當?shù)馗鳈C關及紳商等開會募捐,并調(diào)查區(qū)內(nèi)公產(chǎn)呈由縣府核準籌撥之;
(乙)各區(qū)內(nèi)有善堂者,由區(qū)公所商同該善堂主持人共同籌辦之。
(二)關于禁止溺殺女嬰者:布告縣民如有生育女嬰不愿撫養(yǎng)者,應即抱養(yǎng)育嬰所收養(yǎng),不得任意遺棄或溺殺,倘仍有此情弊發(fā)覺,嚴予處治。
(三)以上兩項,咨請縣政府布告及飭令區(qū)公所辦理之。
提議人: 朱靖邦
連署人:林國瑄、羅士衡、徐錫祺
第 ?五 ?例
民國二十二年五月十日下午,討論參議員朱靖邦提議限期查禁耕牛出口案。
決議:歸并第一次會議“禁止陸豐全縣牛屠宰牛及販善耕牛往港以維農(nóng)務而重民生案”函促縣府辦理。
原案議題:“限期查禁耕牛出口案”。
理由:為提議事:竊查牛為耕農(nóng)必需之牲畜,田園之耕作,在未能利用機器之我縣,悉賴牛力之為助,故農(nóng)家不可一日無牛。縣屬自去年以來,牛瘟游行,死亡殆盡,農(nóng)家不幸,可云極矣!更有一般惟利是圖之商販,仍不斷販賣牛只出口。當此春耕用牛之際,若不加以禁止,則廣大之田園,無牛可耕,勢必任其荒蕪,影響農(nóng)業(yè),至深且鉅,應即函請縣府布告并通令各公安分局或分駐所限自布告日起,六個月為期,嚴予查禁,或者從嚴究罰,是否有當,敬候公決。
辦法:函縣府布告禁止,并飭令各區(qū)公安分局、區(qū)公所查禁。
提議人:朱靖邦
連署人;黃菽衡、羅士衡、徐錫祺
[說明]:1、根據(jù)陸豐縣檔案館提供的材料整理。
2、依《縣參議會組織條例》規(guī)定,縣參議會每次會議“由常務參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可見,平時為常務參議員集體負責制。
3、據(jù)查民國卅五年(1946年)成立能陸豐縣參議會為我縣第一屆正式縣參議會。可見,上述之第一、二次大會屬臨時參議會性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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