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政協網: m.nniifjq.cn 發布時間:2017-01-19 發布者: 字體:大 | 中 | 小
(此件是南京檔案館保存的材料)
縣志辦供稿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由陸豐縣碣石區域內漁業同業所組織定名為陸豐縣碣石漁業同業公會
第二條:本會以維持增進同業公共利益及矯正營業弊害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事務所設于陸豐縣碣石南關
第二章 ? 會員
第四條;凡在陸豐縣碣石區域內經營漁業之商店依照本會章程遵守本會紀律履行本會決議案者皆應為本會會員但須經過下列入會手續
(一)本會會員兩人以上之介紹經委員會過半數之通過
(二)填寫入會志愿書
(三)繳納入會費
第五條:會員應享受的權利
(一)有選舉極及被選舉
(二)有提議權及表決權
(三)本會章程所載各項事務之利益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及決議案并呈準備案之行規
(二)擔任指派職務
(三)繳納會費
(四)應本會咨詢及調查事項
(五)不侵犯他人營業
(六)不兼營不正當營業
第七條:凡會員有不遵守第六條各項義務之一者輕則予以警告次停止其應享受之權利重則除名出會
第八條:凡會員如違背本會章程或妨害本會名譽查有證據者由委員會提交會員大會議決宣布除名如有藉會招搖者并應呈請官廳查究
第九條:入會會員如欲出會者須備具理由書經會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出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以公司行號為本位每公司行號得派代表1至3人以經理人或主體人為限其最近一年間平均店員人數每超過10人時應增派代表一人由各該公司行號之店員互推之但至多不得超過3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代表
(一)被奪公權者
(二)有反××行為經法庭判決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委派代表須給以委托書并通知公會改派亦同
第十二條:本會受陸豐縣黨部之指導及陸豐縣政府之監督
第十三條:本會為陸豐縣商會之會員
第四章 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選舉法選主委員7人候補委員3人由委員互選常務委員3人再就常務委員中選任1人為主席均為名譽職但為辦理會務于必要時得核實支給公費
第十五條:本會委員任期4年每2年改選半數不得連任第一次之改選以抽簽定之但留任者人數得較改選者多一人
第十六條: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有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準其退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三)于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退職或由主管署令其退職者
(四)發生第1 0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十七條:本會得因事故之繁簡酌設總務理財調查等科并得雇用的辦事人員必要時得設置特種推舉專職委員以專責成
第十八條:本會應辦之事務如下
(一)關于同業之調查研究改良整頓及建設事項
(二)關于興辦同業教育及公益事項
(三)關于會員與外會員或會員間爭執經會員請求之調解事項
(四)關于同業勞資間爭執之調解事項
(五)關于黨政機關及商會委員委辦之事項
(六)關于會員營業必要時之維持事項
(七)關于會員營業上弊害矯正事項
(八)關于請求政府免除雜稅事項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九條:本會會議分委員會議及會員大會兩種會員大會由委員會召集委員會由主席常務委員負責召集之
(一)委員會議每兩星期召開一次但遇緊要事項得臨時召集之
(二)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但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得臨時召集之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滿過半數者得行假決議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于一星期后兩星期內重新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第廿一條: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逾過半數而不滿三分之二者得之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假決議得其結果通告各代表于一星期后兩星期內重新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之對假決議改行其決議
(一)改更章程
(二)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職員之退職
(四)清算人之選任及關于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二條:本會經費籌措如下
(一)“基本金”凡加入本會之商號入會時繳納一次過基本金5元如將原舊商號轉頂與人得準以新登記繳納登記費5元
(二)“月費”每商號每月繳納月費1元
(三)“特別費”遇有特別事故或會內費用不敷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得舉行特別費
第廿三條;本會收支方法規定預算決算每月終將收支數目累列公布并于每次委員會及會員大會開會時提出報告昭大信關于款項之保管與出納推舉理財委員負責如積存一百元以上之款項得以本會名義存放于本會會員之商號生息但每號不得超過二百元以重公款
第廿四條:凡被宣布除名出會之會員所有繳過基本金及月費特別費一律沒收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縣黨部核準并呈請縣政府依級轉呈中央主管官署備案后則生效力
第廿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出會員大會修改之但仍須呈請縣黨部核準并呈請縣政府依級轉呈中央主管官署核準
附:(一)
廣東省政府關于陸豐縣碣石漁業公會注冊呈文
現據建設廳26年(公元1037年)2月12日呈轉:
案查前奉鈞府25年(公元1936年)10月8日建字第547號指令本廳呈一件:呈陸豐縣碣石漁業公會章程及會員名冊各3份,清核存轉備案出。令開:“呈附均悉,應將該會當選職員名冊各3份補繳來府,再予累轉實業部備案,仰印遵照,附件暫存。此令”,等因奉此,當經令行陸豐縣轉飭該公會遵辦具復在案。現據該縣長歐汝鈞復稱 “遵即轉飭碣石漁業公會辦理去后,現據該會主席莊照軒呈報補繳該會第一屆當選職員名冊4份請予核準前來,除指復外,理合備文連同名冊呈繳鈞廳稟核,準予分別存轉備案,仍乞指令祗遵。”等情,附呈碣石漁業公會第一屆當選委員名冊各4份。據此查該大致尚無不合,除抽存并指復外,理合備文速同補繳名冊,呈轉鈞府稟核,俯賜累轉實業部備案,仍乞指令祗遵,實為公便。再該公會成立時,業據呈明經依法申請縣黨部派員指導許可在案。合并陳明,等情,計呈陸豐縣碣石漁業同業公會第一屆當選委員名冊兩份,據此。孝此案,前據建設廳呈繳該公會章冊請核轉備案前來,當經令飭補繳來府,再予累轉在案。據此前情,除抽存備查外,相應檢同該公會繳存章冊一份,隨文送達,希煩
查照核明,備案見復,至紉公誼
此 ?咨
實業部
???? 主席 黃慕松
附: ?(二)
中央政府實業部批文
實業部咨:
案準
貴省政府建字第3362號咨轉陸豐縣碣石漁業同業公會章冊,囑查核備案等由。查依司法院第500號及第900號祥釋,魚行可加入漁業會,不應另組工商同業公會。惟近據各地魚業公會以魚業商店與漁業人不同,請求免予撤銷,經中央民眾訓練部轉行到部,業經函復,請轉函司法院再行解釋:一俟祥釋確定再行咨,請飭知。除所送章冊暫存外,相應復請查照為荷
此 ?咨
廣東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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