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豐政協網: m.nniifjq.cn 發布時間:2017-01-19 發布者: 字體:大 | 中 | 小
徐茜
近讀史式先生《從宋太祖的“誓碑”說起》一文(載《同舟共進》2002年第10期第37頁)感慨良多。文章談到:“史書記載:宋太祖在太廟中立了一塊“誓碑”。碑上說“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這就是說:要禮遇士大夫,士大夫做錯了事,說錯了話,也不能叛死刑;特別是要保護“上書言事人”(也就是大膽進言者,提意見者,提建議者),就是說錯了,提錯了,也絕不能殺頭。宋太祖這樣說了,也確實這樣做了;不僅他自己這樣做了,他的子孫也這樣做了。至少終北宋之世,100多年中沒有殺過一個“上書言事人”。
文章接著說:“‘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聞者足戒’這些話人人會說;‘讓人家說話,天不會塌下來’的道理人人都懂:為什么文字獄花樣翻新,連綿不絕,為什么‘上書言事人’一再被殺頭,不僅人頭滾滾,而且株連九族,株連十族!1000年前已經能夠做到的事,為什么后代反而做不到了?難道人類的歷史在某些方面竟然是倒退了,而且是大踏步倒退!”
果不其然,曾幾何時,陳甦、陳前兄弟二人不就是因為上書言事和受株連而導致滅頂之災嗎?
那是公元一千九百五十六年間,陸豐縣總工會主席陳前根據當時陸豐地方的工作情況和干部情況向中央寫過一次報告。報告原稿因陳前已辭世,散失無存。日前我在整理陳甦(我的已故丈夫,是陳前的哥哥)遺墨時,發現陳前在1974年間有一封給陳甦的信,信中有涉及1956年間他給中央上書言事的動機、目的和主要內容,以及就上書中央問題對個人思想認識的剖析等等,這里僅就有關部分摘錄如次:
兄:
…………
一九五六年,當時是在什么情況下,促使我直接向中央寫一封信?當時的陸豐情況是:各項工作處于落后的局面,某些區鄉出現嚴重退社,領導脫離群眾,干部隊伍之間的關系緊張(外來干部與地方干部不團結),地方干部受排斥,產生不安心在本縣工作,外來干部存在居功驕傲,組織上的宗派主義,這些都直接使黨在陸豐的事業受到影響。
當時在我個人思想來說,出發點希望上級黨委扭轉陸豐的落后局面,使黨在這個地區的事業搞得好。當然里面也會夾雜著個人情緒,認為土改整隊至土改后一段時間簡直是外來干部整地方干部。當時我本著按黨章規定,以一個共產黨員的身份,把自己的意見,坦率而直接地向黨的最高領導機關——中央直接反映情況。從干部問題反映出陸豐地區組織上的宗派主義傾向。信中具體指出,二十余名縣委委員中地方干部只存在3—4名,而且是一般成員。土改前后全縣18名區長受撤職的14名,基層至縣級所有單位機關都一律換上外來干部任正職。指出一些長期在革命斗爭中與當地群眾有著密切聯系,熟悉地方情況,對革命事業忠心耿耿的得力的本地干部被調走。(如江水、吳江、達忠等)反映了受排斥和在處理上打擊一大片的情況。另一方面,我在信中在肯定了由部隊和南下的大部分干部立場堅定、斗爭性強的長處,同時也指出小部分外來干部存在居功驕傲,認為天下是老子打出來的,看不起本地干部。信中具體提到如交通科長領著高工資整天溜大街,不干工作,認為有功,入城圖享受。縣上會個別干部整天鬧著要回北方,不愿在南方上作。也提到縣酒廠廠長作風不好,工人反映他特權,動不動說工人調皮搗蛋,用開除作威脅,造成工人反感,干群關系緊張。
記得我在信中曾引用毛主席關于干部問題、干部政策方面的某些教導,好像是在《中國共產黨在民族戰爭中的地位》一文中。自己在信中對導致干部不團結關系搞不好,形成陸豐工作落后局面打不開的主要責任這點,我認為是外來干部要負主要責任。信中最后建議中央對此情況望做調查研究。給中央的信發出不久,就收到中共中央辦公廳的答復函。內容肯定了我所反映的情況很好,有研究價值,待責成有關部門作調查研究,并請今后多作反映等。
現在分析起來,1956年我給中央一信總方面是如實反映情況,出發點是為革命。由于自己經歷淺,受革命鍛煉的時間短,對黨的歷史缺乏學習,看問題難免存在片面性,認識上和在某些語氣上必然有些不當之處,有些提法需一分為二。如認為海陸人民有著光榮的革命歷史,黨在這個地區培養出不少干部……這樣的提法是否帶有地方主義情緒呢?等等。
然而,俗語說“告官如打虎”,自己只憑熱情向中央反映情況,未考慮到越級揭發問題,將會產生的效果怎樣?絲毫沒有計較到個人的得失。事實是后來中央把信函轉到縣委,宗派主義者把我看為眼中釘,肉中刺,導致58年他們乘機對我們進行一場嚴重的打擊、報復。在打擊一大片的錯誤路線“大膽懷疑”的口號下多少干部吃了虧。這種情況,在廣東若干年來恐怕不是個別現象,海陸豐的老干部幾乎垮了百分之九十。
在勞改場時候,當管教干部看到我的申訴報告之后,曾有一位干事(公安干部),對我談過一次話,他說:作為黨的公安機關經常也有責任注意到冤案和錯案。他在談話中具體指出我在信件的某些語氣上不夠注意。他又向我說明勞動場關于我的檔案材料全部是抄來的,沒有原始憑證……很明顯,58年在處理我時,無限上綱,將我給中央的信和內容作了斷章取義,采取部分歪曲詞意作為處理材料。聯系想到兩年前縣政工組長(時任縣武裝部主要領導),在一次縣干部政工會議上無指名的指出:有一位受過處理的領導干部如何找他調查家庭成分問題。其實,此人的問題成分不成分關系不大,主要是右派嘛。他在會上講到這一例子時,回頭問了一下專案辦公室一位副主任:“他是不是右派?”得到回答:“是”。無疑,58年他們不但把我扣上支持地主家庭反攻倒算,定罪判決處理。而且在處理的內部材料中把我劃定為“極右”處理,將我給中央的信,運用某些摘錄扣上對黨的污蔑和攻擊。縣政工組長在會上帶“警告式”的說,如今后再去找他鬧,就給戴回帽子……在此之前,他對我給縣委的報告和我給他的信要求調查落實得來的答復是:以政工組的名義說過去的處理是完全正確的。要我接受貧下中農的教育……
假使我給中央一信在某段語氣上有錯誤部分,也不至成為敵我問題,更不能當作極右分子判刑吧!這明顯是一起帶個人成見的打擊報復案件。
……
映 暉
74.5.11
(注:映暉是陳前的曾用名,此信寫于陳前給中央上書的18年后逝世前21個月)。
現在看來,陳前當年給中央上書言事,充分表現出一個正直的共產黨人對黨、對革命事業的忠誠熱愛和高度的責任感。他針對當時陸豐地區的工作情況和干部情況以大量事例揭露矛盾,指陳要害,無私無畏,仗義執言。報告著重指出當時陸豐工作落后,局而打不開的根本原因和癥結所在,主要是由于某些當權者存在組織上宗派主義和居功驕傲,脫離群眾,脫離實際,官僚主義作風所造成。報告內容對于探討、分析建國初期,土改整隊前后一段時間陸豐地方的工作情況,尤其是干部問題,諸如軍地(軍隊干部與地方干部)關系,外來干部與本地干部關系,干部政策,干部作風以至工會工作等等都有一定的參考研究價值。我們相信每個當年在陸豐工作過的同志都會知道陸豐在土改整隊前后干部隊伍中存在一些很不正常的現象。他(她)們當中許多同志在戰爭年代舍生忘死浴血沙場,與人民群眾血肉相連,沒拿群眾一針一線,全國解放后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嘔心瀝血,焚膏繼晷,一頭撲在事業上,不求升官發財。就是一些出身于剝削階級家庭的同志,也是由于崇奉信仰,追求真理,渴望自由解放,毅然背叛剝削階級家庭而投身到革命隊伍的大家庭中來。然而上述這些熱血青年,許多人卻在頃刻之間被視如寇仇,或撤職或開除。如我的幾個二十出頭思想純潔,初中時期的同學吳小影等,當時都在甲子鎮工作。就只是因為出身、社關的關系,就被集中起來訓話說:“現在是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時期,你們這些人不要做絆腳石,回家去好好勞動生產,不要亂說亂動,以后每三天要向鎮政府匯報一次情況……”就這樣一腳踢走了。由于干部隊伍的動蕩,因之縣里工作也裹足不前。為此當時的陳前便萌發了直接向中央打報告反映情況的念頭,并在1956年付諸實踐。誰料由此卻闖下了彌天大禍,一時間,羅織罪名、栽贓陷害、大會批斗、誘供逼供、子女親戚株珠遭殃,兄弟二人下放“改造”,判刑勞改,直至含冤去世,死于非命。
山雨欲來風滿樓。先是在1957年春縣里就派人前到碣石鎮西門居民區搜集陳家的家庭經濟材料,藉以羅織罪名栽贓陷害。他們認為要使陳家兄弟達到被處理定罪的目的,首先必須將其家庭成分打成地主方可羅列罪名,判罪有據。為達此目的,他們甚且讓歷史上仇視共產黨,被我黨打擊過的敵對份子去組織虛構材料。將二十世紀20年代陳甦祖父時期的陳年老帳栽在陳甦兄弟身上,于1957年夏在居民區開會組織一些人圍攻批斗陳悅(陳甦之二弟,其時陳甦和陳前均在外地工作),硬說陳家兄弟三人長期隱瞞地主家庭成份,逼迫他承認。陳悅據理力爭:“我家根本就不是地主成份,他們所提出來的田畝數字是幾十年前祖父時期的陳年老帳。祖父時期確是地主,但到了父親時已經破落,并于1934年間患肺病去世。我們兄弟三人在二十世紀四十年代初年,十多歲時就給資本家打工和借高利貸作點資奉自己勞動半夜起床磨谷、翌日挑米到市場出售(當地稱這種職業為“挨壟糶”),主要靠自己勞動來維持生活。大兄陳甦參加革命后,也仍然以教書為掩護,邊教書邊參加挨壟勞動,三弟陳前十四歲就參加這一勞動。大抵世上是不會有地主少爺十多歲就為人打工和半夜起床參加勞動的事嘛。故在土改時我家被評定為小販,由于祖上留落有幾畝土地因離家較遠沒有自己耕作出租給別人耕作,每年收取租谷數百斤,故1953年城鎮民主改革時評定為小土地出租者(未有三版定案)。這是按照黨的關于劃分階級成份的規定,根據解放前三年的經濟情況,由群眾來民主評定的,并于1956年由當地政府發有小販戶口證和厝契(即房產證)。而當時凡是地主戶的是沒有發給厝契的。以上情況是有目共睹明擺著的鐵的事實。因而居民區這一步沒有能夠達到他們預期的日的,草率收場。然而對于居心叵測的人來說,他們是早已把陳家內定為地主成份的了。
與此相關聯的還有另外兩件事。其一是1952年間碣石鎮第四街道辦事處主任向陳悅借用一間房屋作為街道辦事處的辦公地點,聲明只借二個月,因為當時陳甦、陳前分別在海豐、陸豐縣城工作,不在碣石居住,陳悅出于支持街道工作的熱情,便答應將房屋借給。但辦事處主任不但不守信用,沒有在借用二個月后退還,而且在未經陳悅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轉借給銀行營業所使用;并長期占用不還。陳悅對此十分不滿,多次向借用者索剛房屋,因此發生糾紛最后訴之法庭。1957年春陸豐縣法院根據業權(此房屋是陳家自己產業,政府發有房產證)叛決借用單位應將房屋退還業主,判決人是當時陸豐人民法院庭長周仁,有判決書為證。其二是我和陳甦在建國初年均在海豐(我一度在陸豐)工作,1953年調粵東區黨委供職。1956年奉調要前去中南局,途徑廣州悉中南局撤消消息,此后陳就留在華南分局組織部農村組織處,后在廣東省委組織指導處先后任科長和副處長。我在華南分局和省委組織部任檔案干事后調省婦聯工作。就在1957年初陳甦因接到二弟陳悅來信告謂家里人我(陳悅結婚后添了小孩),老母親在房屋中間過路處打鋪白天將床板收起十分不便,經多次向有關部門索回被借房屋,沒有解決,要求給予聲援。陳甦獲陳悅來信后就此致函當時的陸豐縣長表示自己長期工作在外,不了解情況,請當地政府對此酌情處理。以上二事顯然是既合情,又合理合法的行為,并且后來又在陸豐縣法院依法判決將房屋退還陳家,陳悅勝訴。熟料因此卻也變成肇事者構罪陷害的“罪證”。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就在批斗陳悅和陸豐縣法院依法判決將房屋退回陳家之后不久,肇事者為了對陳家的繼續進行打擊報復和支持有關部門長期占用陳家房屋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于是乎便不擇手段,無中生有,嫁禍陷害殘酷斗爭的步伐步步逼近。這些整人有術的左爺們一計未成,又生一計。翻閱陳前的一次申訴書中就有如下記載:“所謂‘法定’的地主成份是在1957年冬為了對付處理我家索回房產問題,急急忙忙通過一次當地鎮政府的臨時會議,毫無事實根據地捏造出來的。(原西門居委治保主任參加此次會議并透露過會議內容)鎮領導人竟在些會議上信口開河,宣稱陳甦兄弟家庭成份是地主,是土改和民改期間經群眾反復評定的‘法定’地方成份……”就這樣在此次會議中偷天換日,一槌定音將陳家于1952年和1953年按照黨的土改政策先后由群眾評定的小販和小土地出租者成份全盤否定而代之以所謂“法定”的地主成份家庭。
就在此次鎮政府臨時會議前后陸豐縣城就已傳出了有人“揭發”法院將房屋判還陳家是“反攻倒算”。緊接著在1958年初春碣石鎮長和縣里派來的一名干部帶著8名武裝如臨大敵前到陳悅家借口查戶口要查看戶口簿,陳悅便將珍藏著包在一起的戶口簿與房產證拿出來給他們看。誰料他們看后竟要將兩本證件一起帶走。陳悅問他們為什么要帶走它,回答是“以后才還給你們”,便揚長就走。翌日,鎮政府才派人帶來“戶口簿”,(房產證被沒收,沒有拿回來)擲下就走。待陳悅細看戶口簿時,換回來的那一本在家庭成份欄卻填上“地主”二字(先前由當地派出所發的那本戶口簿成份欄填的是小販)。陳悅氣極,但在當時的情況下卻也無可奈何,只留待日后爭辨抗議就是了。
情狀就是那么殘酷,手段就是那么殘忍,緊接著在此后三四個月的時間,從省到縣到鎮居民區又先后多次對陳家兄弟進行了圍攻批斗、誘供逼供,硬要他們承認家庭成份是地主和長期隱瞞家庭成份。如在當時的省委組織部批斗陳甦時就說:“你的兩個弟弟都承認了,你還不承認”,而在陸豐縣城直屬黨委主持批斗陳前和在碣石批斗陳悅時也以同樣口氣威嚇欺騙他倆。然而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陳氏三兄弟誰也沒有被壓服低頭認“罪”,承認家庭成份是地主。
憑心地說,當年在陸豐縣城和碣石鎮西門居民區主持和參加批斗陳前、陳悅兄弟的本地干部、群眾當中,一種人是保持緘默,一種人可能對陳家經濟情況不夠了解,但不少人都是五鄉本土或是師生、同學關系,他們對陳家兄弟及其家庭經濟情況是心知肚明的,只不過是懾于當權者的淫威或趨炎附勢,不敢堅持真理、堅持正義而不得不附和著去批斗罷了。這在事后有些人也為此吐露了當時的尷尬處境和負疚之情。
黔驢技盡,絕招且絕。當年那些憑借其手中權力倒行逆施的當權者,為了達到其對陳家兄弟的無情打擊,殘酷斗爭,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便不惜枉法妄為,祭起那高壓政策,利用非法的司法行政手段,悍然對二陳進行了肆意迫害;1958年5月當年的省委組織部就按照陸豐方面炮制的黑材料對陳甦冠以“出身在陸豐縣碣石鎮的有名的大地主兼商業資本家的家庭”、“長期有意隱瞞地主家庭成份”、“支持指使地主家庭反攻倒算”等等莫須有的罪名,作為“混進黨的階級異已分子清除出黨,撤消一切職務,由十四級降為二十級下放農村、林場勞動”;同年6月陳前也被陸豐縣委當作“反攻倒算的地主分子清除出黨,清除出革命隊伍”;6月18日被陸豐地方法院以反攻倒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送羅家渡勞動改礦勞教。
我作為陳甦的妻子,中共黨員,與二陳案件毫無關系,也沒有受過任何處分,同時我也堅信二陳家庭成份不是地主,陳甦不會是階級異已分子,冤案遲早必然會得到澄清昭雪的。然而,由于當時組織上向我一再施加壓力說什么“你是共產黨員有責任跟陳甦一起下去可以幫助他”。云云。這也許是一種推卸包袱的陰謀詭計。盡管這種要求是沒有道理的,但我又考慮到從照顧陳甦生活起居和身心安康出發,也就忍辱負重,攜兒帶女與他先后前去陽江縣雙捷公社和乳源五指山林場勞動“改造”。在林場我雖然工資照領,其實也是等于被撤消職務,在林場醫院藥房做些雜務工作罷了。
陳甦1958年蒙受不白之冤,悲憤難平,曾多次向黨組織申訴,要求復查。而當時的省委組織部對其申訴不予理睬,為此陳甦積憤成疾,患了鼻咽癌,后經治療,病情有了好轉,又在1970年間要求復查,卻被當作“翻案”,作為“壞分子”處理,再次遭受打擊和折磨,又導致癌癥復發,由于得不到應有的治療,終于在1975年8月含冤去世。
陳前刑期結束于1965年離開羅家渡勞改礦后由于妻離子散、貧病交加,生活來源和醫療條件均無出路和保障,處境極為悲苦。他在1975年的一次申訴書中寫道:我當年屬黨的支委、總支委員、在支部、總支討論對我的處分過程和決定時不給我參加,開除我出黨、出隊的處分材料沒給我見面,判勞改的材料我更是不知道,處理上不是按照黨的組織原則辦事。……
1958年,我被送往本省羅渡勞改礦參加井下采煤重勞動,礦井里七年的長期間肺部吸進了大量的二氧化碳粉塵,在勞改就業期間患上了職業病。而今已是三期矽肺合并結核、肺氣腫(經省職業病防治所做過診斷)本來按國家規定,矽肺病人的工資福利、醫療等費用是由國家開支的,但由于我過去所受的處理未得澄清,也就不可能享受勞保待遇。一身職業病,借盡賣盡也無法治好這病,因為晚期矽肺失去了勞動力,多年來治病費用和生活來源多數是依靠親朋好友救濟,這點又使我不得不向黨組織要求分清矛盾性質、解決治病費用和生活出路。……
多年來我重病在身,生活無所依靠,我在極端困難的處境中仍本著相信黨相信群眾相信政策,十七年如一日從不干壞事、不搞非法活動,只望早日得到澄清,希望毛主席的革命路線把我解放出來。
偉大、光榮、正確的中國共產黨萬歲!
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萬歲!
報告人“陳前”
(按:此信因是草稿片段,沒有收信單位和發信日期,從信里內容揣測,似是在陳甦逝世后的1975年秋冬期間寫的,也是他最后一次申訴)。
讀著陳前的這段申訴,人們仿佛在聽到一個蒙冤受屈的兒子在向哺育他長大成人的母親的呼號、在哭訴,多么希望黨組織能夠伸出支援之手去拯救他,幫助他分清是非,解決瀕臨絕境的倒懸之危和燃眉之急。遺憾的是那個“史無前例”的“只有我說,沒有你說”、“強權樂倒真理,野蠻凌駕正義”的年代,任憑你怎樣申訴,也是石沉大海,冤沒能伸。
回想起來,陳前在寫這份申訴書期間,我尚在乳源五指山林場,因值陳甦逝世前后,心亂如麻,況且交通不便,人各一方,情況不盡了解,所以當時對陳前的照料是很不夠的。著實感到愧疚。臨近丙辰春節,我抽時間回家鄉一趟,看望老人和陳前他們。而其時陳前病情已日益嚴重。
1976年2月2(丙辰正月初三日)陳前垂危,我跟隨用單車載著他前往碣石鎮玄武山醫院搶救,在路上,他用微弱的聲音連呼“關鍵,關鍵”意思是說“我不能死,我有冤情。”然而,天不從人愿,就在距離他哥哥辭世半年之后的當天晚上溘然長逝。
父親有“罪”,殃及子女親屬,我的大女兒陳朝紅,在林場中學學習期間,品學兼優,后來報名到海南島參加生產建設兵團。在那里曾作為入黨對象,準備吸收參黨,就因為“家庭成份”問題被卡住了,直到1980年后老陳的問題平反昭雪才解決。我的三弟徐敬正1961年參軍,身體合格是乙種水兵(海軍),也因社關問題,只穿了三天軍裝就被退回家。四弟徐敬德1964年參軍,屬丙種(陸軍),也在新兵連集中三天后被武裝部退回。尤其令人悲憤莫名的是我的二弟徐敬明(共青團員)1958年招工人新豐江水電站當電焊工,1961年也因查出姐夫問題而被趕回家。后來又在陸豐縣城化工廠當臨工(搞電焊)不久又因上述原因被辭退。敬明無幸遭此層層打擊折磨,身心受到極大摧殘,最終導致精神失常,患了精神病,至今還在街頭亂闖亂叫。
言念及此,又怎能不為在歷次政治運動,尤其十年浩劫“左”禍橫行期間,被亂批亂斗打成“牛鬼蛇神”及其受株連的親朋故舊們的悲慘遭遇淌下一把辛酸淚。怎不對曾因社會主義民主法制遭受肆意踐踏而被蓄意嫁禍陷害的陳家兄弟和同志們感到痛心疾首。
歷史翻開了新的一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春風吹拂著神州大地,根據全會公報指出“解放歷史遺留問題必須遵循毛澤東同志一貫倡導的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只有堅決地平反假案,糾正錯案,昭雪冤案,才能夠鞏固黨和人民的團結,維護黨和毛澤東同志的崇高威信。我又在1978年冬至1981年春先后向習仲勛、楊尚昆、龔子榮、任仲夷幾位省委領導人與及陸豐縣委監委等單位多次申訴,要求對二陳問題平反昭雪。期間一些在韶關、河源、湛江等地的老戰友如葉佐恕、趙衡、溫端浩等也先后致函、打報告給省委組織部、為陳甦鳴冤叫屈,要求平反。原海陸豐人民自衛隊東北大隊大隊長、陸豐縣副縣長葉佐恕義憤填膺地提到:“陳甦同志因病含冤而死,沉冤二十年,知情人無不同情,他是帶著一顆紅心兩頂黑帽而死的。”他在用大量事實實駁斥了那些造謠污蔑、栽贓陷害的謊言之后,旋而指出“當年中共地下黨海陸惠紫五特委駐海陸豐特派員李果和陸豐縣委書記劉志遠曾先后長期駐在碣石鎮,而李果夫婦則長期住在陳家和陳甦聯系密切,他們都是斗爭歷史很長,久經考驗、立場堅定、觀點明確、經驗豐富而又精明的領導人。設使陳家真是“有名的大地主兼商業資本家”的話,陳甦是決瞞不過他倆的,他倆也決不會對所謂隱瞞家庭成份的陳甦如此重用,并且在解放后繼續重用的。
1979年春省委批示組織部和責成陸豐縣委、縣監委對二陳的案件進行復查,省委組織部旋而派出了工作人員下去陸豐。為了協助調查人員和陸豐縣監委開展工作,我也要求前往陸豐,一則可以在當地發動知情人如實提供證明材料;二則也可以了解當年被碣石鎮長拿走的小販戶口證和房產證的下落。結果在縣地財和碣石鎮政府、鎮地財等有關部門同志大力協助共同努力下,發現和揭穿了兩個秘密:一個是當年鎮長此地無銀三百兩消滅真小販(房產證)的杰作;另一個是碣石派出所偷梁換柱兩本帳,制造假地主(戶口冊)的奇聞。而這兩套絕招卻是一而二,二而一互相適應,狼狽為奸,上下串通為非作歹的創舉。其枉法害民的本領之“高強”,手段之毒辣,也真夠令人嘆為觀止。原來,當年被碣石鎮長沒收的那本房產證經過縣地財干部在碣石地財翻閱了幾天后才發現是被拿回去與原來房產證的存根放在一起并在空白處寫下“該證作廢”四個字,卻沒有人簽字蓋章和說明作廢原因。很明顯這是當年鎮長為了消滅陳家的小販家庭資格而把他的房產證也“消滅”了。難道一本由省長署名經法定手續核發的房產證可以隨心所欲的“該證作廢”嗎?試問民主法制何存?良心道德何在?!大家知道,當時的地主戶是沒有發房產證的,既然先前已給陳家發了房產證,也就說明陳家并不屬地主戶口。當年的鎮長等此舉豈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無法無天、自欺欺人、欲蓋彌彰嗎?
為了弄清碣石派出所有關陳家戶口記載的情況,我曾跟鎮政府搞組織工作的同志一起去派出所看個究竟。當我達到派出所辦公室時見張在看一頁“陳前”的戶口冊,我趨前一看,這個“陳前”的階級成份欄填的是地主,其田畝面積是幾十畝(記不清),而陳甦家的只有幾畝,該頁戶口冊的年月日是以阿拉伯字書寫的,而一般都是用楷書(大寫)來書寫的。更匪夷所思的是附有另一種筆跡和不同顏色的一行小寧,寫著“徐茜是地主婆”。天啦!這真是別出心裁、花樣百出。后來查清,這個“陳前”與陳甦三弟是同一居民區又同姓同名,家庭成份確是地主,是已在土改期間自殺死去的。陳甦三弟陳前,兄弟中排行最小,解放前三年尚未成年,按土改大法怎么可以作為“戶主”立名(陳前)評定其家庭成份呢?如此露骨假象,豈不令人啼笑皆非,矛盾百出。很明顯,這頁戶口冊是在陳前上書中央之后,中央將報告轉到地方,陸豐某些當權者為了對陳前的打擊報復,挖空心思、偷梁換柱、移花接木,為掩人耳目、混淆視聽,以供某些不知詳情者調查了解時之用的假地主戶口冊,另據調查在派出所的總戶口冊中,陳家的成份欄是寫著“破落地主”幾個字的。這也是不按照黨的政策,沒有經群眾評議和本人參加的情況下被內部劃定的。
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了解,我將情況及時整理向陸豐縣監委和省委組織部調查人員匯報,同時,還在陸豐縣城和碣石鎮發動一些知情者寫了證明材料以供組織參考研究。省委組織部經過一年多時間的復查結果,否定了加在陳甦身上的一切罪名,并經省紀委審議,省委批準為陳甦平了反。撤消1958年給予陳甦開除黨籍、撤職、降級處分決定;恢復其原職務和工資級別,恢復黨籍,恢復名譽。1981年10月間并舉行了陳甦骨灰安放儀式。1980年陸豐縣委組織部、縣紀委、陸豐縣人民法院、碣石鎮委等單位也對陳前冤案進行平反昭雪,否定加在他身上的所謂“反攻倒算”的罪名,明確家庭成份是“小土地出租者”;撤消1958年法院判決決定,恢復黨籍、恢復名譽,并對補發埋葬費和老母親的撫養費等均按國家規定給予補發和安排。然而,此刻已是人亡花落多時。至于二陳冤案的前因后果和慘痛教訓,也許是由于十年浩劫,冤案如山,“宜粗不宜細”等原因,也只是寥寥數語,語焉不詳。
二陳離開我們將近三十年,他倆的音容舉止,常常縈繞腦際,也給我們留下了許多令人難忘的思念和回憶,更激發著人們對歷史和現實的聯想和思考。
在二陳各自的革命生涯以至身處逆境時刻,可以說都是具有堅定的信念和高尚的情操,都表現出一個共產黨員對黨對革命事業的忠誠和熱愛。在那黑云亂翻、風雨如晦的1948年10月,時任中共陸豐東南區指導員的陳甦周旋虎穴,臨危不懼,由于叛徒告密,國民黨陸豐縣長賴舜純率兵包圍陳家搜捕陳娃,因我地下黨耳目眾多,陳已經事前聞訊,迅速處理好文件資料,聯系好留守同志,布置好交接工作后便立即撤離住所。敵人撲空后,便封了陳家的門,家產被搶劫,隨之對陳懸紅通緝,1974年10月間陳甦重病在身癌癥復發,猶自沒有忘記自己是一個共產黨員和惦念著黨的事業和黨的榮譽,這時候他曾給我捎來一信,信里談到:“萬一我病死了,雖遠不及‘重于泰山’也絕不是‘輕于鴻毛’。唯一使我放心不下的是過去的問題未搞清楚,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于黨的事業不利。我希望黨組織能把問題徹底弄清楚,在我死后的墓碑上面寫上“共產黨員”,則我“雖死之日,猶生之年。……”。我受“處分”后一直至1969年有人大放厥詞,分裂黨、破壞黨的團結,造謠污蔑,胡說什么碣石黨(包括我解放前負責的陸豐東南區黨組織)是“地主”黨,這就使我感到不弄清楚問題,責任重大。(徐按:文革期間,陸豐有人造謠污蔑,胡說什么中共陸豐河口地下黨是國民黨,碣石地下黨是地主黨,八萬地下黨是土匪黨。此事在三中全會后中共陸豐縣委已發文給予駁斥和澄清。)信里接著說:“個人問題,渺滄海之一粟,盡可不去考慮它,想起革命事業,越想越心緒沉重,越想越感到不安。”他要我“盡快把我要求組織徹底弄清問題的請求反映給組織”并鼓勵我“不要擔憂,我不一定最近會病死,我仍有和病魔作斗爭的信心”。字里行間充分表現出一個革命戰上的責任感和自豪感。
“我愛乳陽山,猶戀海豐洋,山高長棟材,洋廣浪翻天”。這是1964年陳甦在乳陽林場時寫的《憶海豐》遺作中的一首小詩。陳甦在乳陽林場任營林隊長十多年期間,盡職盡責,與林場職工情同手足,親密無間。一次他在山上勞動,腰扭傷了,不能走路,一位職工從山上到山下幾里路背著他一直背回家里。幾年前我們曾專程前往林場去看望場友,在三工區老職工柯澄潤指著前面一片成長起來的杉木樹林深情地對我說,這就是老陳留下給我們的“手尾”(意即紀念信物)。
陳前是一個勤勞儉樸的鐵漢子。原則性強,勤學習,不茍言笑。在他短暫的一生中竟然有長達七年之長的時間在惡劣條件的煤礦井下渡過的。因而導致身染“矽肺”。服刑結束回去,因妻離子散,貧病交加,在極端困難情況下,仍然以一個共產黨員的準則來要求自己,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其精神確是難能貴的。
黨章規定,黨員享有“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們從二陳歷史事件中可以看到,不論是陳前向中央上書言事,抑或是陳悅向街道辦事處和銀行索回長期被借用占據的房屋,還是陳甦致函陸豐縣長反映情況,要求據情處理房屋問題,都是模范地履行一個共產黨員和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沒有任何違法違紀之嫌。反觀當年陸豐縣和碣石鎮某些當權者為了對陳家兄弟進行打擊報復和支持某些單位長期占用陳家房屋,竟然不擇手段,包藏禍心,制訂三個“內定”(即把陳甦家庭成份內定為“破落地主”,把陳前內定為“右派”,把我內定為“地主婆”)以至無法無天公然竄改“土改法”,改變真小販,制造假地主。不斷挑動、組織群眾對陳家兄弟進行批斗迫害,直至被橫加罪名,撤職、開除出黨、出隊、下放“改造”、判刑勞改、必須置之死地而后快。凡此種種所作所為都是在思想上的主觀唯心主義,組織上的宗派主義和作風上蠻橫霸道軍閥作風,極“左”路線的具體表現,是人治代替了法治。
不難想象陳家兄弟蒙冤遭害,其時正值全國反右運動前后和陶鑄入粵,廣東掀風鼓浪大反特反地方主義之際,在那“右”是立場問題,“左”是方法問題,寧“左”勿“右”思想指導下,抓辮子、扣帽子、打棍子,鋪天蓋地,歲無寧日的歷史環境政治氛圍中,很多地方干部驚心動魄、人人自危,人們三緘其口,自顧不暇,而陳前竟敢為黨的利益、人民的事業,置自身得失于不顧,直接向黨中央上書言事揭發弊端,反映了當時陸豐地方的工作情況與干部情況,尤其是軍地(軍隊干部與地方干部)關系。陳前此舉就是無異是在太歲頭上動土,摸了老虎屁股,這在當年陸豐干部隊伍中是極少人能做得到的。我們深切緬懷二陳,追思既往,更見其赤膽忠心,據理依法。這在今天強調依法治國,以人為本基本方略的實施中,愈益顯示其秉公無畏,為黨為民的高尚品格。
在二陳生命后期也即十年浩劫,文革禍害肆虐期間,其時他倆已先后被剝奪了黨員、公民以至生存權利,飽受摧殘迫害,直至貧病交加含冤死去。對于文化大革命,胡喬木在《對“文化大革命“要作出從歷史到邏輯的總結》,一文中有如下一段敘述:“在全國范圍停止了憲法和法律的作用,從國家主席到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沒有了,抄家、抓人、打人、斗爭。這件事一定要講,憲法和法律廢除了,這是大事變,是不能容許的,一定要大書特書!侵犯了公民的權利,侵犯了黨的權利,黨員停止組織生活,在群眾中公開宣傳多數服從少數。所有這些事情,說明“文化大革命”是怎樣荒謬絕倫,怎樣叫人沒法在這個社會中生活了”。(載《同舟共進》2004年第8期18頁)充分表達了作者對“文化大革命”的良知和義憤。
鄧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一文中曾經指出: “我們要創造民主”的條件,要重申“三不主義”,不抓辮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黨內和人民內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壓制、打擊的手段。憲法和黨章規定的公民權利,黨員權利、黨委委員的權利,必須堅決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1992年他在《南巡談話》中又指出:“‘左’帶有革命色彩,好像越‘左’越革命,‘左’的東西在我們黨的歷史上可怕呀,一個好好的東西,一下子被搞掉了。右可以葬送社會主義,‘左’也可心葬送社會主義。中國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今天我們要從對二陳的歷史事件中,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從思想上加強反對“左”防“左”的認識,以實際行動促進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堅持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以告慰二陳在天之靈!
?????????????????????????????????????????2003年9–10月初
?????????????????????????????????????????2004年2月修改
?????????????????????????????????????2004年8月重修于廣州寺右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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